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jiu)十(shi)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新(xin)《安全生產(chan)法(fa)》第九十七條中去掉了可(ke)以兩個字(zi),意味(wei)著只要發(fa)現,直接罰款(kuan)! 《中華人(ren)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yi)條規(gui)定: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zuo)業的(de)人員和自動(dong)消(xiao)防系統(tong)的(de)操作(zuo)必須持(chi)證上(shang)崗并遵(zun)守消(xiao)防安全操作(zuo)的(de)規定。 《中華(hua)人(ren)民共和國(guo)消(xiao)防法》第六十三條規(gui)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ren)民(min)共和(he)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